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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經理人的獎金就是從績效中得來的,他如果不做得更好,

獎金就會變少甚至失業。 基金中很多是的股票,於是經理人跑去跟Wal-Mart說:如果你沒法提高獲利,

職場工作倫理 我就要賣掉你的股票,讓你暴跌然後去高效能時間管理 立即上手買別家公商業理財雜誌司的股票。 Wal-Mart說:好吧,那我去國外買更便宜的商品回來並且精簡人事,

這樣就能獲利提升了,於是上班族投資理財 成功公式 = (投資知識 + 金錢管理) x 善用人脈 好的人脈可以節省你很多學習的時間,縮短你數年摸索理財投資的時間都有可能,沒有富爸爸教你理財,就自己去認識善於理財朋友,透過人脈去認識那些已經擁有良好理財知識的朋友許多人失業了,但是Wal-Mart生意變好了,獲利提高, 安妮的基金也變多了。安妮也改去Wal-Mart而不去湯姆的雜貨店了,

因為Wal-Mart實在俗夠大碗!! 湯姆的店太貴了 很多人的想法跟安妮一樣,終於湯姆的店就倒了

因為Wal-Mart而倒閉的小賣店越來越多,失業了、大家沒錢逛街,

於是安妮的精品店也倒了。人們變窮了,只好去買便高效能時間管理 立即上手宜的東西,

於是通通跑去買賺翻了,股票一投資理財入門直漲一直漲 湯姆跟安妮一樣,其實都間接持有Wal-Mart的股票。

所以他們都蠻高興的,想說..."雖然失業了,還好我買的股票一直漲...呼~"

問題....誰害湯姆、安妮失業?誰有得到益處?誰是壞人? 每一個人都 小額投資理財 變成了4位一體, 消費者的安妮買到廉價商品開心!

失業者的安妮收掉了精品店...高效能時間管理 立即上手.傷心! 投資者的安妮持有股票上漲....開心!



商品網址: http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assp.php/ivyhsu89/products/00102372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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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

時間就是商機,有效掌握時間即是開啟成功之鑰。你是否常有這樣的感嘆:明明已經很努力了,為什麼事情還是做不完?除了工作、怎麼還是工作?轉眼間一天就過去了,為何啥事也沒做成?於是你不禁自忖:時間究竟跑哪兒去了?在資訊爆炸的現代,通訊科技的發達、電腦軟體的輔助,雖然幫助我們提升工作效率,卻也帶來難以負荷的工作量,使得每個人追著永遠也趕不上的標的不斷向前奔跑,茫茫然而不知其所以然。的確,時間是有限的,我們每一天就只有這麼多時間來過生活、完成該做的事,以及享受我們的人生。本書站在現代人的觀點,深刻剖析所有時間流失的盲點,並明確點出大多數人對於時間產生的種種迷思,提供經實務證實有效的策略,包括以下四點:
  • 善用每一分鐘時間所必需的工具和技巧。
  • 發現並排除拖延問題的管理技巧。
  • 向所有浪費時間的工作和想法說「不!」的妙方。
  • 如何以最少時間創造最高成就。在時間的百米競賽中,每個人都站在同一起跑點。起點至終點的這段距離,端看個人如何使用身邊的工具,才能以最快的速度獲得錦標。善用本書,你將學習到如何有效掌控時間的秘訣。只要善用書中所提供的各項管理策略,你必將成為時間銀行裡的大富翁、職場上的大贏家!

    商品訊息簡述: 管理領導報告

    • 譯者:袁世珮/譯
    • 出版社:美商麥格羅?希爾

      新功能介紹

    • 出版日期:2003/10/23
  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    高效能時間管理 立即上手

    商品網址: http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assp.php/ivyhsu89/products/0010237261





    職場甘苦談哈啦







    ▲法務部提議,為提升律師素質,推動律師公益服務義務制度,恐侵害其財產權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
    司法改革無論其方法與目標如何,都應符合民主憲政之常規、公平合理之要求。若司法改革為達到某特定政策目標,而採取違反憲法精神或方法,造成族群或階級公平性之破壞,則必然種下社會不正義之種子,引致未來一次又一次的司法改革需求。

    目前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提之司法改革相關議題中,似乎有為達到某種政策目標而嚴重違反憲法精神者,例如法務部提議,為提升律師素質,推動律師公益服務義務制度及報酬公開化,要求律師每年應撥出一定時數從事平民法律服務、義務辯護、義務訴訟、推廣法律教育等社會公益服務,違反者構成懲戒事由。

    此一建議若未來經立法院表決而落實,將產生嚴重的憲政危機。首先,我國《憲法》第7條明定:「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」於此條文中,雖未明定人民不分職業於法律上一律平等,然若貿然修法,規定人民僅因為其職業為律師,即在法律之規範上,負有較其他職業更重之公益服務義務,如此一來,即代表未來《憲法》並不保障人民無分職業,在法律上能得到一律平等的地位。

    其次,律師之專業屬於其財產權之範圍,應受到《憲法》之保障。《律師法》中明定,律師應親自執行職務,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不得意圖營利,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。這些規定都足以說明律師應親自執行法律專業服務,乃為法律所認定之專屬財產權。因此,若立法要求律師應免費提供法律專業服務,則應可視為對律師財產權之公益徵收。

    依釋字第400號、425號、440號、516號等之解釋,「《憲法》第15條關於人民使用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,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、收益及處分的權利,並且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侵害,才能實現個人自由、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。如果因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必要,國家機關雖然可以依法徵收人民的財產,但應該給予相當的補償,方符《憲法》保障財產權的意旨。」因此,國家固然可以依法徵收律師之法律專業財產,但若未能給予相當之補償,便是明顯侵犯律師於《憲法》中所保障之財產權。

    再者,我國《律師法》開宗明義地認定,「律師應以保障人權、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,且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,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,誠實執行職務,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。」因此法務部所提之建議,除已明顯違反《憲法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主旨,而侵犯了律師之財產權外,並且試圖用他律的方法來提升律師之品質,亦已違反了《律師法》所強調的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。

    這種違憲且違法之司法改革建議,若於後續立法過程中落實,那麼未來是否只要用公益之名,即可侵犯特定種族、宗教、階級、性別、黨派或人民之財產權,且不需給予合理補償,如此一來,司法改革反將成為我國《憲法》破廢,人民財產權將因職業有別而再無《憲法》保障之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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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●廖義銘,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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